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9月13日在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3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 通过关于北京清华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反担保的议案

2000年公司为北京清华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通")在国家开发银行5年期2,8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泰和通以所拥有的三处房地产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泰和通也已按期归还了部分贷款,截至2004年8月末,尚有1,000万元借款未到归还期。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已做出承诺为该项担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同意与泰和通解除上述反担保协议。

二、 通过《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分别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整改方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的巡回检查,对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和强化风险防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监事会将督促公司及董事会切实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和措施,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9月18日